为严厉打击当前食品、保健食品市场存在的违法营销宣传、欺诈和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行为,琶洲所开展食品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工作。
一是强化经营单位主体责任。食品、保健食品经营单位是所经营产品的直接责任人,应当确保经营的食品、保健食品符合法律、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等的要求,确保销售食品、保健食品质量安全。经营食品、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,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。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、货架摆放、销售保健食品;应当设立提示牌,注明“保健食品销售专区(或专柜)”字样。
二是治理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。主要包括:食品的标签、说明书,不得含有虚假内容,不得涉及疾病预防、治疗功能。非保健食品的标签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;保健食品的标签、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、治疗功能,内容应当真实,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,载明适宜人群、不适宜人群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,并声明“本品不能代替药物”。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、说明书相一致。
三是开展食品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宣传工作。琶洲所把老年人居住较集中或活动较频繁的社区、敬老院、养生保健机构、会议营销企业以及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作为重点区域,在这些地方张贴食品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海报。(社区中心 麦俊斌)